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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来源:沈阳化工大学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0-04-0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同时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贫困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为更好地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具体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由学生处、后勤处和团委等组成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第七条 学生处主要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形式的劳务方式对困难生实施资助。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是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每周不得超过15小时。

第九条 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考虑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以体现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提高自立能力。

第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校学生处同意后,统一安排。应以科技文化活动和家教为主。凡是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岗位,学校一律不予安排。严禁学生从事与自己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及协议的学生,学生处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聘用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困难生优先的原则,确保勤工助学基金用于资助最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重点安排特困难生;在条件允许下可以考虑安排其他困难生和非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2、坚持业余的原则。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或违反校纪校规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中止起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者,可暂停或取消该生的勤工助学资格。

3、坚持流动性原则。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均采用招聘方式,原则上每学期调整一次岗位,每学年更换一次岗位,方针是照顾最困难的学生,照顾新生。可区别情况,为各年级同学作出符合其知识技术水平的工作调整。

第三章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方式和方法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各二级学院要对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作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建立起相应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档案,尤其是特困生档案,以作为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作参考。

第十六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违纪处分,各科学习成绩都合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七条 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方法是,学生自愿报名,各分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录用。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 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2) 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者;

(3) 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者;

(4) 不服从学校安排者;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可以在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等领域设置、开发勤工助学岗位,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险剧毒、放射性等特殊行业劳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由学生处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在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

第五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善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管理:

(1) 勤工助学经费在学校财务处单列,由学生处管理使用。

(2) 勤工助学经费是每年投入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特困生不定期困难补助的经费,由学生处每年初拿出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列入预算。

(3) 勤工助学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审计的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统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申请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其报酬原则上由各部门自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